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研究生教学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部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教学的协调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学院(系、所、中心)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具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条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应基本稳定。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校学位课、专业基础课)、必修课(文献阅读研讨课、学术研讨课)和工程硕士的选修课及必修环节。

第三条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实施。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一至二年研究生部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部提出工作计划,各学院(系、所、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实行计算机管理,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后,要登录培养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录入后的打印文本经导师、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及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备案执行。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必须紧紧围绕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总体教学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包括制订公共基础课课表、发放教学任务书、考试安排、课程成绩管理等工作),专业课教学组织主要由各学院(系、所、中心)负责。

第十条 公共基础课教室及其课程分班由研究生部负责,专业课教室和课程分班由各院(中心、系、所)负责。各院(系、所、中心)应重视对课程教学的过程指导、管理和检查,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内容简介。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学院、任课教师如对课程的名称、学时等进行重大调整,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调整申请表》,由学院主管研究生院长审核并报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结果要及时告知本学院研究生。

第十三条 为了推动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建设工作,构建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课程与教材体系,研究生部设立了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建设基金,支持各学科点开展课程和教材的立项研究、建设和出版工作。具体内容见《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建设指南》。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要在每学期的开学前组织下达新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部统一制定,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下达,专业课教学任务书由各学院下达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要严肃处理。研究生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研究生部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第十六条 公共课上课时间、地点的变化会涉及到多个学院和整体研究生教学进度,因此公共课的教学如需变动,任课教师须事先向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动,并及时将变动结果通知各学院相关教学秘书和研究生。

第十七条 专业课如需自定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须及时将时间、地点报学院(系、所、中心)批准同意,同时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课程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准时开设自己的课程。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课:

1.任课教师因参加省、市级以上相关重要学术会议,可申请临时调课。

2.任课教师如生病而无法正常授课,可申请临时调课。

3.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坚持上课,任课教师可申请调课。

申请调课,任课教师须提前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并写明补课时间和地点。学院分管院长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九条 文献阅读研讨课是上海大学独具特色的、创新型的课程,开设该类课程要做到:

1.每门课程要求的文献量都不低于40篇(部)。各学科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在数量上可以适当增减,但须将增减结果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但最低不得少于20篇。

2.任课教师应积极更新学生研读的文献资料,更新率每年不低于25%,并做好更新记录。更新文献应以近三年的为主,且国外前沿性的文献资料应占有相当的比例。

3.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为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和表达能力,应要求学生走上讲台,主讲一些专题或文献。由于授课时间的限制,学生讲解的时间可以适当调整,但是授课过程中所有学生都必须有讲解文献的机会。

4.要求所有文献阅读研讨课都必须有可以查询的考试记录(如论文、文本、ppt、学生读书笔记、学生成绩记录单等等),这些记录材料均需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上。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教学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系主任要在考前十天内,对准备工作做一次认真的动员和检查,其中包括组织审核、严格试卷管理,以及对研究生和教师进行严肃考试纪律和规范考试工作的教育。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主管院长要对公共课程考试的试题质量、试卷管理、考务工作负责,加强检查和管理。考试期间各学院院长、系主任应加强管理,认真安排监考工作,强调监考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学院、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有关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一学期请假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必须重修。一学期旷课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将被记作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除采用百分制外,还可采用通过不通过。申请硕士学位时,要求学位课、必修课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5分(含)以上,其中允许两门课程可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中应对学生的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及时提交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对于失职、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教师,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学位课、必修课程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但需办理重修手续。若有二门以上(含二门)学位课程、必修课程不及格,则不能重修,应按上海大学研究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管理按《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部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大学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信息系统化、网络化管理。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一)成绩录入平台;(二)成绩查询系统;(三)成绩管理平台。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部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及全校研究生各类成绩单的存档;任课教师负责成绩录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试卷保存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上报归档。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在考试周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进行网上成绩录入,并同时将录入的成绩打印二份,形成上海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该表需任课教师签字,一份送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另一份连同考卷一起送学院教学秘书处。撰写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的考核成绩提交,一般可以延长到该课程结束后一个月之内。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涂改无效,如有涂改一律退回重新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以从网络的任一终端通过研究生部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联系工作和出国(需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部提供。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前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研究生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试卷(记录)需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以上。

免修与校外修课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按照入学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入学前三年已修习过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免修需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免修单》,并提供原考试成绩单,经导师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认可后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上海大学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课。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到其他单位修读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院(系、所、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送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并按开课学校的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成绩单,方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名称及课程主要内容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八条 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任课教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教师任教研究生课程,须经所在学院(中心、系、所)主管院长推荐,研究生部审批同意。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上海大学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职责》(上大委【200533号)。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二○○六年五月第一次修订